含ECT)
600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230
钴60治疗机
71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制剂室
120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
理规范》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f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
感染。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
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5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
建设200~300400~500600~700800~900
规模
床
床
床
床
1000床
用地
指标117
115
113
111
109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