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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数确定。
3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200~300400~500600~700800~900
规模




建筑
面积
80
83
86
88
指标
1000床
90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
f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部门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3153927844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4
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
项目名称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10
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
300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60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小型1~2人
170

氧中型8~12人
400
舱大型18~20人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核医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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