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价体现的,但是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该价格参与交易之中,并且该挂牌价远低于每股对应的A公司净资产价值,因此,该挂牌价与公允价值相比明显偏低。事实上针对此次异常转让,A公司也发布公告,称“一分钱转让”系股东以互报成交方式进行的自愿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不能体现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另外鉴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因此税务机关有理由质疑“一分钱交易”的正当性。因此,除非纳税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印花税和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本案中A公司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以下2个标准确定计税基础,进而核定应纳税额:1排除异常价格波动的近期(如一个月)A公司股票均价,这个价格可以被视为无关联关系的市场参与者对A公司股票普遍认可的估价;2A公司每股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转让方转让股票的单价不应当低于该价格。无论采取哪个标准,确定的印花税和所得税计税基础都将远高于001元股的水平,双方都应补缴印花税和所得税。可见,税务处理不仅可能影响新三板企业的挂牌,同样将影响企业未来被股转公司质询。在新三板股份转让的涉税问题上,只有印花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有明文依据,而其他税种,只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这一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新三板交易的税收政策不健全、不清晰,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相关条文的解读也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面临较强的政策不确定风险。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为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以及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若新三板交易的税收事项按照《管理办法》执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分钱交易需要补缴巨额税款。除此之外,一分钱交易行为具有避税之嫌,交易行为很有可能引起涉税风险。因此,新三板企业应当特别关注此类交易的税收风险和后续防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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