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采购需求,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购置。
第十一条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工器具采购实施部门必须与供货商签定采购合同,明确供货商的责任:
(一)负责对制造、出售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供货商、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入库验收手续,由采购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全监督管理部派人参加,并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然后交由试验单位进行校试,合格贴校试合格标志后方可领用,不合格的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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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试验及检验
第十四条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第十五条电气试验组是安全工器具电气试验的归口管理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试验周期以部门为单位统一送电气试验组校试,公司无资质、条件校验的安全工器具由电气试验组统一外委进行试验。
第十六条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次试验后,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保存在试验单位。
第五章使用及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定期统一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八条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电力安全工程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电力安全工程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电力建设安全工程规程》(DL5009)等国家、行业标准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各级按照规定频次开展安全工器具检查,班组、部门和公司级检查要保留检查记录(附件2)。
(一)员工每次使用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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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班组每月一次全面检查。(三)部门每季度一次对所辖班组、站检查。(四)安全监督管理部每半年一次对各部门、班组、站的监督抽查。第二十条各级检查发现附件不齐全、破损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并将不合格安全工器具单独封存,挂“禁止使用”标志。
第六章保管及存放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器具应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