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
应当一并办理。第十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
范文件资料;(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
校准设备;(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
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f(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十六条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