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律。第一次出现“律”
四、秦代法制
(一)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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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了秦代的主要法
律形式。
2、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
普遍的约束力。其采用的格式是问答形式。
3、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秦代的判例法)
(二)刑罚
秦时分为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前五类相
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城旦舂徒刑。
2、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于市。其
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磔刑的发展,后世凌迟刑的萌芽。至宋神宗时
为法定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耐
完一刑二称,
仅剔胡须和鬓毛。
4、经济刑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
赀:秦代用经济制裁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包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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赀甲、赀盾:纯罚金性质。B赀戍:发边地为戍卒。C赀徭:罚服劳役。
5、定罪量刑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时以身高为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又叫自出
(4)诬告反坐。
6、机构设置
(1)官职:中央三公九卿。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
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廷尉(掌司法)中央最高司法机构。
地方郡县制。
(2)司法机关: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地方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
关合二为一,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
7、诉讼制度
(1)自诉案件:公室告刑事;非公室告民事。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审讯记录: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
中称为“爰书”。爰书秦代司法记录
五、汉代法制
上古三代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秦法家思想;汉儒家思想。(一)法制指导思想:汉初奉行道家的“无为而治”,汉武帝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二)汉代立法汉律六十章(名词解释)1、《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汉律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汉代法律的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