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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商标侵权案件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一个权威机构,所以经它认定的驰名商标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荣誉,这种影响力绝对大于法院在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但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家通常会利用广告、电视等媒体大肆宣传其产品,并且打上驰名商标的旗号以此让广大的消费者对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产生天然的、盲目的信任。由此,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会带来丰厚的利润,商家们都争先恐后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这就使得国家机构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介入过多,干涉竞争。此种趋势是有违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初衷的。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荣誉,并不能证明其商品的品质优良,而是所有的商标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获得的一种特别保护。因此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应当回归于个案之中,作为案件的事实来认定,而不是通过国家机构的主动认定来给予其特别的荣誉。(二)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归位从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条文看出我国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即只有当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法院才会在个案中认定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通过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前四款可以看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以商标争议、商标侵权为前提,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才会对商标加以考核认定。这就表明新法公布以后不会再有国家机构自行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而且在个案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随意地扩大到认定前和认定后,只能单就该案使用。这是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市场化的体现,即驰名商标认定不再受主观人为因素控制,而由市场运作、由当时的市场实际情况反映该商标是驰名还是一般。但是此种方式也会加重争议处理机关以及法院的工作量。那么对于驰名商标是彻底每一个案件都重新认定还是该认定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这是一个争议的焦点,但是具体规定还需等到相关条例的出台再看。
f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五十三条说明我国最新立法严禁商家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一种噱头来宣传。驰名商标只是一种商标的类型,它并不能代表对商品质量的任何评价。此两条法条让驰名商标回归了商标的本质,即单纯是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只在于使公众识别那些他们有所经验而对其品质特性有所了解的商品,它保证下次购买带有同样商标的商品也会具有同样的特性。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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