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有很多商人出于一些原因,例如商标注册程序耗时太长,程序繁琐或者商家经营范围狭小等,而认为没有必要注册其商标。但是随着时间的积累、经营的完善,他们的商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了一定的影响(注意:这种影响并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这时,如果其他人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他们正在使用的商标,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可以注册成功。但是对于在先的商标使用人就显失公平,他们不能再使用此商标,这会给他们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特增加此法条。但是此法条的规定并不明确,例如:法条中“一定影响的商标”界定不明确,多大影响为一定影响呢?是用销售额来界定还是用销售区域来确定呢?再如:法条中的“原适用范围内”的概念也很模糊。所以,此法条虽然对在先商标使用给予了保护,但是在保护范围的界定上并不明确,这还需要等相关使用条例的出台,才能更准确地应用。
f(三)依使用可提出异议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为了对恶意抢注现象进行规避,是对在先商标人的保护,同时突出使用的重要性。此法条与上一法条不同之处在于,后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否事先知道已经有人使用该商标,该申请人是否是为了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而注册。法律为了规避恶意抢注的现象赋予在先使用商标人一定的异议权,保证了其一定的权益。(四)注册商标侵权损害的赔偿有连续三年使用商标的条件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商标的使用明确了年限,再一次强调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就是使用。如果商标注册人没有有效使用该商标,那么即使其他行为人违法使用了该商标,其也不会对商标注册人造成太大的损失。所以举证责任归为商标注册人,只要他不能证明因侵权受到了实际损失,那么本法则认定商标注册人没有受到损失,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依然是为了避免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保护那些来不及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人的权益。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的《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性能加以重点强调,回归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只有突出商标的使用性能,才能有效地避免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频繁发生。这让商标注册不再带有利益的外衣,而是为了商标被更有效地使用存在的。二、驰名商标保护的归位(一)驰名商标异化情形严重我国驰名商标分为两种认定方式,一种是主动认定,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认定机构,通过各式各样的品牌评选活动来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另外一种是被动认定,即法院通过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