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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产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作者:李蕊来源:《速读下旬》2016年第05期
摘要:财产税在大多数国家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地方财政危机,迫切需要加快财产税制改革。但是,现行的财产税制存在着诸如税制结构混乱、重复课征、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加快财产税制改革角度,提出了完善财产税制结构、加强财产税的相关制度立法、完善财产税管理体制几点建议。关键词:财产税;房地产税;遗产税一、我国现行财产税制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备的财产税制度,而且财产税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我国广义的财产税应该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它不是单一地某个税种,而是由一个税收体系组成。但是大部分的发达国家的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由此可见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体系中税种设置不合理,且存在着重复课征现象。但是由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类,税负难转嫁,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职能,再加上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骤减,而财产税又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加快财产税制改革增大其所占比重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保障地方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的建设,加快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二、现行财产税制存在的问题(一)税基狭窄,税种设置不合理我国财产税的征收只是针对于几个税种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征收,并未像发达国家一样拥有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由此造成了我国的财产税税种设置的不合理,本应该是财产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却并未开征,造成了财产税税收的流失。而且目前作为我国财产税主要组成部分的房产税只是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房产征税,对农村的房产均免税,使税基狭窄,更加加剧了财产税收入的骤减。同时,由于我国房地产税尚未立法,对于不动产、房屋和土地分别征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增加了征管成本。又由于房地产界限的不明确使征税范围进一步缩小,税基更加狭窄。(二)内外两套财产税制并存造成税负不公当前,我国对内资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对其土地由地税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房产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地产税,对其土地由财政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这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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