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追究违约责任。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严格遵守《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有关要求,如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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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导致甲方造成对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违约或受相关部门处罚,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的界定1、甲方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交付的房屋作为交房标准,不承担任何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附件一中的甲方是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该表显示的甲方责任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2、乙方应承担附件一中乙方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
第十二条房屋腾退、验收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验房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保证达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等部门的验房标准。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3、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3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到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要求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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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可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处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1、凡因符合本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协议终止、解除的,基于优先分配甲方未享受公租房待遇员工的原则,公租房分配重新调整。若乙方提出继续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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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租房要求,且甲方其他员工对公租房无租赁需求,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可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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