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自行装修或拆改。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特别是不得在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和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属屋外墙体的附属物,但如需加装空调机架应书面申请,并经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方可进行。3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2、房屋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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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解除,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3)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6)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7)辞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被依法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与甲方发生劳动纠纷的;(8)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9)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10)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2、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政策变动导致租赁房屋被收回或者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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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前1个月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公共租赁住房遇拆除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申报义务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在不符合条件出现时3日内主动向甲方申报,并自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之日起5日内终止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按总租赁期限内的总租赁金额的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