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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强奸案辩护词
颜某强奸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吉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颜某家
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颜某强奸案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与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本案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我曾多次会见被告人,在本案一审开庭前,我又反复查阅案卷材料,综观全案,我认为,控方所控戴好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总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颜某的行为不是强奸,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颜某犯有强奸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颜培虎无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几个没有争议的事实由于我们的辩护观点同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针锋相对,为了方便明确争议焦点,我们先归纳双方共同认可的基本事实:1、被告人颜某与受害人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在聊天时被告人使用“网络”的网名,而“受害人”的网名应当是“蝶恋双飞”。2、受害人自愿在半夜近23时与网友被告人颜培虎见面,自愿在凌晨与两名被告人一起去吃饭、喝酒。3、受害人自愿与两名被告人到旅店开房休息。4、受害人是自愿与两名被告人同住一个房间,自己躺在床上的。5、两名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打车亲自将“受害人”送回家。6、受害人在任何地点都没有喊人、没有呼救。7、在“受害人”与两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后,仍然在网上有联系,且知道被告人的行踪。二、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所发生的性交违背受害人的意志(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受害人刘某当时已处于醉酒状态1、刘某对当时发生的事件经过的每一个细节都记忆非常清楚,说明她始终处于清醒状态。2、两名被告人也没有证实刘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以上证明刘某与两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非处于不知道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二)受害人与行为人在行为前的表现无法表明性交违背其意志在刚到旅店时,梁某曾给她们安排了两个房间。刘某根本没有提出自己单独住一个房间,而是与两名被告人进了一个房间,又自愿与两名被告人躺在了房间中唯一的一张床上。期间,还自己去了一趟卫生间。刘某父亲证实刘某处过男朋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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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且从三名当事人供述、陈述看没有人刘某说是处女,那么刘某不可能预料不到可能发生的事情,然而她既没有离开,也没有要求另住一个房间。
(三)受害人与行为人在行为中的表现无法表明性交违背其意志首先,刘某并非处于不能反抗的情况:颜某供述受害人只是推了被告人而没有其他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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