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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六)公司筹建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名单、筹建步骤和时间安排等;(七)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八)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股东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证明;(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二)拟任董事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由其筹备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等;(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四)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五)章程草案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f(八)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申请人应自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报省政府金融办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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