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
f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承担。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三)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是否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试点名额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申请人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筹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拟定名称、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等;(三)股东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主发起人和法人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
f额、股份比例等;(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