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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归属问题摘要:夫妻房产权属问题历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入手,介绍了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归属的规定,分析了其合理性及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该规定的立法建议。关键词:首付款;不动产;增值部分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立刻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解释(三)适时反应了近年来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有关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归属及其增值部分处理的规定引发的社会反响尤为激烈,本文就以涉及该问题的第十条为视角展开评述。一、解释(三)第十条对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归属的认定及其合理性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f补偿。解释(三)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离婚时按揭房产权的归属为法
律适用提供了统一的依据,对指导司法实践以及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此外,解释(三)规定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首先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定,符合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也具有合理性。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由法院予以判决,即,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这一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我们知道“意思自治”是私法的灵魂,也是私法的最高理念,其核心就在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离婚的双方对按揭房的归属已经达成协议则不宜再用法律去打破这种约定。因此,按照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来处理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有利于化解矛盾,推动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解释(三)第十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物权法原理的角度看,解释(三)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基于婚姻家庭法律所追求的精神,社会风俗人情以及婚姻财产的特殊性等因素,该条规定尚有不足之处,笔者仅提出下几点作供读者参考。(一)把婚前个人借贷购房限于按揭房的规定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其适用范围过窄公民借款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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