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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弱势地位。其原因在于,食品发生质量问题,责任不易认定,消费者举证存在困难,经营者往往推卸责任;鉴定费用高,面对高额维权的成本,消费者往往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索证难及自身索证意识差,也是造成权益受损后索赔难的重要原因。(3)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对于食品进行免检,是执法部门最大的不作为,其次还有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慢,推诿扯皮现象比较突出。(4)现有法规的不合理。惩罚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广受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还停留在让加害方负补偿性赔偿责任的阶段,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方式对大多数经营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在大方地支付赔偿后,还会继续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尽管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违法假一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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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20倍等刚性标准。但是10倍赔偿、20倍罚款仍然没有体现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足够的尊重,仍然不能震慑食品造假者。
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防止危害发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引入国外的巨额赔偿制度,以震慑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2、集成食品安全管理主体,变多头管理为责任主体明确的单一垂直管理体系。3、建立全过程、整个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和体制,从而层层设防,把食品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较小范围。4、治理环境污染,推广可持续农业技术,保障消费者获得安全的食物供应。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2]马士华《供应链管理》.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作者简介】南保康(1972),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生产管理、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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