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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f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f(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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