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f(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信用评级下调。(十四股票价格下跌。(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四)密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