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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编号:FSQG91296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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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生产装置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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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5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6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7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8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9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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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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