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费用的争端问题的产生,这也是ICC修订i
coterms2010时予以考虑的问题,而新术语的出现,明确表明货物买卖双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也有助于解决实物当中出现的此类争端问题。
(二)I
coterms2010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大
I
coterms2010明确规定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规定了I
coterms的适用范围,从而将国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采用I
coterms这种事实予以了认可,相比较I
coterms2010,前几个版本的I
coterms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I
coterms规则传统意义上是为了规范国际贸易秩序,适用范围最早仅限于跨越国境的国际销售合同当中。但是随着欧盟等区域贸易性集团的出现,使得集团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边境手续办理不再是必要的。这与国内贸易中适用贸易术语存在共同性,同时受《美国统一商法典》修订的影响,ICC也对新版本的I
coterms做了相应的调整,以顺应国际贸易的大趋势。
(三)I
coterms2010分类方式的变化
I
coterms2010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从而改变了i
coterms2000按照买卖双方义务变化的方式将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以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还用及内河水运的方法将十一种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种分类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这七种贸易术语这一类。这类贸易术语课被用于没有海运或者内河水运的情形,但是这几类术语同样适用于运输方式中包含海运或者内河水运的多种方式组合的运输情形。第二种分类仅适用于海运女及内河水运输,包括FAS、FOB、CIF和CFR四中贸易术语。
(四)I
coterms2010“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规则的变化
I
coterms2010新修订版本取消了“船舷”的意义,其在FOB术语向下规定:“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装船时发生转移,自那时起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风险和责任。”“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规则不再使用,风险转移与交货的完成同时进行。这是因为随着国际商贸的发展,在海上运输当中也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交货地点不再是传统意义上FOB点,这避免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即卖方已履行了其交货义务,但是由于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可能发生的风险尚未转移,或者风险已与卖方完成交货之前发生转移,对买卖双方违反责任的划分以及在实务中的风险承担的认定,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论。与此同时,在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当中,“船舷”一直是一个比较虚拟的、不好界定的概念。在贸易术语具体运用当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