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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器,对流动相的要求不同。如采用紫外检测器,所用流动相应
至少符合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5)对溶剂的要求;采用低波长检测时,
还应考虑有机相中有机溶剂的截止使用波长,并选用色谱级有机溶剂。蒸发光
散射检测器和质谱检测器通常不允许使用含不挥发盐组分的流动相。
(3)流动相反相色谱系统的流动相常用甲醇水系统和乙腈水系统,用
紫外末端波长检测时,宜选用乙腈水系统。流动相中应尽可能不用缓冲盐,如
需用时,应尽可能使用低浓度缓冲盐。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色谱柱时,流
动相中有机溶剂一般不低于5,否则易导致柱效下降、色谱系统不稳定。
正相色谱系统的流动相常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机溶剂,如二氯甲烷和正
己烷等。
品种正文项下规定的条件除填充剂种类、流动相组分、检测器类型不得改
变外,其余如色谱柱内径与长度、填充剂粒径、流动相流速、流动相组分比例、
f检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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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灵敏度等,均可适当改变,以达到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
求。调整流动相组分比例时,当小比例组分的百分比例X小于等于33时,允
许改变范围为07X~13X当X大于33时,允许改变范围为(X10)~(X
10)。
若需使用小粒径约2um填充剂,输液泵的性能、进样体积、检测池体积和
系统的死体积等必须与之匹配;如有必要,色谱条件也应作适当的调整。当对
其测定结果产生争议时,应以品种项下规定的色谱条件的测定结果为准。
当必须使用特定牌号的色谱柱方能满足分离要求时,可在该品种正文项下
注明。
2系统适用性试验
色谱系统的适用性试验通常包括理论板数、分离度、灵敏度、拖尾因子和
重复性等五个参数。
按各品种正文项下要求对色谱系统进行适用性试验,即用规定的对照品溶
液或系统适用性试验溶液在规定的色谱系统进行试验,必要时,可对色谱系统
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要求。
(1)色谱柱的理论板数(
)用于评价色谱柱的分离效能。由于不同物
质同一色谱柱上的色谱行为不同,采用理论板数作为衡量柱效能的指标时,应
指明测定物质,一般为待测组分或内标物质的理论板数。
在规定的色谱条件下,注人供试品溶液或各品种项下规定的内标物质溶液,
记录色谱图,量出供试品主成分色谱峰或内标物质色谱峰的保留时间tR和峰宽(W或半高峰宽Wh2按
16(tRW)2或
554tRWh22计算色谱柱的理论板数。tR、W、Wh2可用时间或长度计(下同),但应取相同单位。
(2)分离度(R)用于评价待测物质与被分离物质之间的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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