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约谈内容应当形成《询问(调查)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第二十四条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举证。第二十五条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第二十六条案头审核结束时,评估人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批:(一)纳税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二)发现纳税人有疑点且无法排除的,或纳税人不接受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的,转入“实地核查”环节;(三)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第四节实地核查第二十七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第二十八条实地核查须由税务机关发出《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实施核查的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第三十条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
f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第三十一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第五节评估处理第三十三条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第三十四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签字、,注明日期。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