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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第十条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一)一级风险,确定为移送稽查对象;(二)二级风险,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三)三级风险,确定为风险提示对象。经初步审核,未发现风险,纳税评估终止。第十一条评估实施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评估手段,作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
f间。第十二条纳税人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级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第二节风险提示第十三条风险提示是指税务机关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级的纳税人,就初步审核发现的涉税风险,向其进行提示,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税收管理行为。第十四条评估人员依据初步审核确定的涉税风险,制作《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第十五条纳税人对涉税风险存在政策理解偏差等问题,或经纳税人申请,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第十六条评估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短信、挂号信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第十七条经风险提示,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自收到《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第十八条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未排除,或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应转入案头审核环节。第十九条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纳税评估终止。第三节案头审核第二十条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级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确定实地核查对象的过程。第二十一条在案头审核过程中,评估人员可以针对疑点采取通讯调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核实。通讯调查和约谈的对象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实施通讯调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
f网络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约谈须由税务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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