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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有关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六)《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要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工作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要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一律取消评优资格。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三、整治目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期间,主要是对中小学(重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利用寒暑假、双休日、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以下收费补课行为进行全面清理:1、学校或教师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2、学校或教师利用午休或延长下午放学和晚自习时间,以及其它在校休息时间,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作业批改费。3、学校或教师挤占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进行补课收费。4、学校或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5、学校或教师相互介绍家教生源或为社会其他人员介绍生源从中获利。
f6、学校领导指使、授意、默许、纵容教师在校内外办班补课、有偿家教。7、学校或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进行补课。8、不得将审定推荐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作为授课内容或作业布置给学生,变相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教辅材料。9、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印制教辅材料,杜绝盗版的教辅材料流入校园。10、不得与书商勾结,以“高定价、低折扣、拿回扣”征订非法出版、侵权盗版教辅材料。11、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读物和教辅材料。四、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学习教育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主要内容:1、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组织召开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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