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看见的广告宣传、灯箱、装饰、旗帜。7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厦名称为其营业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厦名称或其标志。若乙方经甲方批准在法定名称内使用大厦的名称,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更换其法定名称。75甲方有权随时更改大厦的名称或其任何标记,但须事先通知乙方变更的名称和理由。第八章装修或改建81乙方须遵守甲方或治理机构就承租单元的装修或装饰所制定的装修守则,向甲方递交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讲明。82在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甲方保证乙方递交设计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协助该设计方案尽快得到消防部门正式批复。8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单元进行任何重大改动或附加装置,以及对电线、照明或其他装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调系统及公共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或附加装置,或割损任何门窗、墙体、结构材料或大厦其他构造。第九章维护与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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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治理机构负责承租单元内和大厦外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和中央空调、新风、电梯、公共区域水电、大厦原配通讯、消防等系统的治理和维修保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和责任。
92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章损坏101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单元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以致承租单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损坏严峻而全然不能修复,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90日内,甲方有权选择:(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2)修缮承租单元并书面通知乙方所需的时刻。在修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直至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如甲方选择修缮承租单元但承租单元在进行重建或重修后180日内曲曲折折未能修复完毕时,乙方有权经书面预先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102如承租单元因不可抗力的情况缘故只是轻度损坏,部分能够使用,并能满足乙方特定业务的需要,甲方应予以即时修缮,直至承租单元全面恢复使用条件为止。在此同时,租金可相应按损坏比率予以部分减免,有关的租金减免应依据承租单元的修缮期按天数计算。第十一章续约若甲、乙双方在离承租期终止日3个月之前未达成续约协议,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可在承租期终止前3个月经提早通知乙方,可陪同准租户进入承租单元视察。如乙方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