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假新政策问答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9月29日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拟写
1、当前,广东的产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的产假天数如下: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80天的计划生育奖励假30天难产假(如难产的)多胞胎假15天多一人(如生育多胞胎的)。
另外,深圳市的产假天数,在广东省的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的晚育假(24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
当然,深圳市的计生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晚育假可能会取消,而在广东省的产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30天奖励假(也可能不再增加了,毕竟,广东省的产假天数已经遥遥领先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了。PS:甘肃、黑龙江的产假天数是180天超过广东的178天)。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六、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f2、破腹产是不是难产?
答:在广东,破腹产以及III度会阴破裂者,均会认定为难产。
法条链接: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六条: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破腹产、III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3、广东省计生条例自公布之日(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施行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是否适用新条例,享受80天的奖励假?
答: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广东省计生委答复: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天的奖励假(即之后生育的,以及产假没休完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即产假已经休完的,就不再享受80天的奖励假)。
4、如女职工的法定生育假期于2016年9月29日届满,是否适用新条例,享受80天的奖励假?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