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租赁房房租。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离、退休的;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f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八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的,职工患有精神疾病的,应由监护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提取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第十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第四章提取程序第十八条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第十九条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f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