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第一,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都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