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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害行为民事责任的归属摘要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三种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加害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各不相同。本文基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区分比较,从而分析、认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的归属。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加害行为;民事责任;责任归属一、我国现行民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要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则要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和意识能力。为了保障思虑未成熟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创设了以意识能力为基础的民事能力制度。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看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制性。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为强制性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剥夺,本人亦不得抛弃。废除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或约定应属无效。这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共同点。第二、差异性。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与年龄,精神状态无关,一切自然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反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肯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联系和重要区别。第三、可变性。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因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又一重要区别。2、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及其依据的标准自然人要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而自然人只有在智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且精神状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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