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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比较与分析
我国会计核算标准未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以下称核算方式)作出系统一致的规定,可供选择的核算方式有本钱法和权益法,其中权益法又包括了非完全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不同的核算方式不仅应用基础、范围、进程不同,而且应用结果也不同。本文试图从理论的角度,结合我国现行的会计实践就此进行初步的比较与分析。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式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熟悉,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熟悉也不相同。
本钱法以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更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信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以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份,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份或全数被看做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关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那么因核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
f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样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那么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表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式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托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定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依照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操纵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本钱法,反之那么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说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利用完全权益法。尽管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式的具体选择上,确信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不是具有实质性阻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那么投资》的规定,是不是具有实质性阻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不是存在操纵、一起操纵或重大阻碍,若是存
f在那么为有实质性阻碍,反之那么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式的选择在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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