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派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操纵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无益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那么偏向于采纳权益法,反之,那么偏向于选用本钱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形。事实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形下,即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阻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阻碍。若是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本钱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份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阻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派,这就使得许多采纳本钱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份投资的真实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投资企业利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进程的比较与分析
f核算方式的应用进程确实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更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进程,和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置进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更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派、同意实物捐赠、显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那么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不管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在本钱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转变一样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分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形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固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那么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标准性,而且违抗了可比性原那么。
f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转变均视同投资企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