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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提高“一通三防”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二、公司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矿井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三、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四、定期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一通三防”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上报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以上措施先由生产处初审后,上报公司管理部门审批。六、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矿井解决“一通三防”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七、各井必须成立“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
f“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一通三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八、建立如下“一通三防”管理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九、为更好的进行以风定产,规定测风制度如下:(一)、各矿井要有专、兼职的测风员。(二)、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四)、要有测风记录。十、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检查制度:(一)、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三)、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温度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CH4)。
f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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