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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一直以来商业银行都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阵地也承担了大量的反洗钱工作。然而由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尽完善反洗钱法律知识的普及亟待加强加上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特点和自负盈亏的经营现状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常常左右为难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法赋予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客户的经营活动、核实客户身份又要为客户提供周到、满意、快捷的服务。客户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质疑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难度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的压力。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只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定量数据的监测、报送方面而忽视了结合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职业、年龄等要素对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等资金汇划或存、取的定性分析不利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一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完善《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由于《反洗钱法》规定的义务主体范围过窄仅限定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导致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常常遇到一些突出矛盾。自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社会公众对“洗钱”的概念、反洗钱工作现实意义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与金融机构需要其配合的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客户普遍认为反洗钱工作与自身无关是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所以对金融机构提出的一些诸如身份识别、留存身份证件资料等要求不予配合。虽然《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可强调的只是“应当提供”若客户不提供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拒绝为其办理业务但随之而来的是需要解释、说服客户甚至需要处理由此引发的客户投诉。以代理他人办理业务为例《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在《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28号中进一步明确“代他人存款的只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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