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f(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第九条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