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应当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清洁卫生工作。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并负责所管理的公共厕所卫生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f第二十二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便于收集、运输的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垃圾中转站和按照规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分类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计,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计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第二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四)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五)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六)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七)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九)城市水运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负责;(十)行驶或停泊在市区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