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死亡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登记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在服务区域内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查医生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非经治疗的死亡原因不明者,或经诊查仍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病史、症状、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栏目中。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生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报医务科,同时填写我院死亡信息卡报防保科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处。
七、对住院死亡者所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须粘贴在死亡者的病案中,随其病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急诊留观死亡者所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须粘贴在死亡留观病史中,随其病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来院已死亡者及急诊抢救过程中死亡者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由急诊科登记造册,交病案室保存,期限2年。
八、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九、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十、医教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f《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
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医务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