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三、各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指派我院在职人员领用,进行《居民死亡医
学证明》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
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
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
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四、医务科及各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f死因培训工作制度
一、医院医教科每半年组织对临床医生进行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医学证明证》的正确填写及根本死因的确定。
二、医院防保科、信息科每半年要开展对医生进行二级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三、每年派出死因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死因编码人员参加市或区级培训班。
f死亡证明考核制度
一、我院死亡证明的开具、上报、统计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科两级负责制。
二、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全院死亡证明开具、上报、统计的检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各个职能科室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临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本科死亡证明开具、填报、上报、登记的检查、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负责网络直报及统计工作,定期与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联系。
三、对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医院及市、区卫生局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虚假、瞒报、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2、拒保或屡次迟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五、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医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医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医院负责死亡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