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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主管部门和具体工作庭科室的指导下工作。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院里组织的一切活动和岗位业务培训。
第四条本院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招聘的基本条件
招聘聘用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和专业技能。4、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书记员、综合人员须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微机操作和熟练打字能力;司法警察须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需有符合驾驶车辆的驾驶证。
第六条招聘程序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1、报名考试。在虎林市政府网和法院外网发布招聘公告或由是人才市场推荐,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院报名,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考试由本院组织实施。
f2、试用期。经考试合格决定聘用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由政工科提出正式聘用的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即行辞退。
3、签订劳动合同。决定聘用的法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载明聘用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违约责任等,并按规定执行。合同一年一签。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聘用的书记员协助审判人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填制诉讼中的各种诉讼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2、负责签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证据目录,协助审判人员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等;
3、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执行、调查取证及其他审判业务工作。及时通知当事人阅读有关笔录及签名;
4、负责案件的庭审记录;
5、认真校对法律文书,宣判前应送主审法官检查。主审法官检查后,应签名并存档备查;
6、案件结案后,上诉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装订案件材料并移交立案庭,其他案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7、完成法院及庭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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