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
f4、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轮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评析,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理由,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5、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一级大米,共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经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由于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请问卖方对此差价损失是否负责?
评析,卖方对次项差价损失不需要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N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好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6、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CIF纽约,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付款。”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涂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涂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之前涂改的,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为什么?
评析,本案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因此要作出两项回答,(1)在CIF合同中,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