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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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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第五章初步评审第十八条【预审或后审】除大型工程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资格预审外,其它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均应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办法另行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资格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第十九条【初步评审内容和程序】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一)进行实质响应性评审,列出投标文件在实质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全部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二)清标,通过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各投标文件中清单报价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找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以及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等;(三)修正、澄清,就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四)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第二十条【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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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重大偏差情形之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属于重大偏差,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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