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当科学地设定评标基准价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招标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多种评标基准价的设定方式,开标时,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形式确定其中一种作为评审标准。第十一条【错误纠正】评标标准(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四)评标方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第三章第十二条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第十三条【评标专家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并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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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建、保密与公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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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条件人选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其工程造价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采用非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应具有工程造价专家。第十四条【异地抽取】招标人可进入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工程所在地评标专家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不足实际需求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专家库或者采取异地抽取专家。异地专家不便自行前往评标或者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负责统一接送,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第十五条【指定专家的规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招标人需要采用直接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拟邀请的评标专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要求,其数量应当不少于实际评标需要数量的3倍。拟邀请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所有评标专家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第十七条【问题处理原则】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