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季=625天季4月工作日:250天÷月=2083天月1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月=2175天12
f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标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00317【实施日期】20000317【主题词】劳动工资工时通知【发文号】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
f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年三月十七日
解读: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22天18天21天21天21天20天23天21天21天休息日8天8天10天8天9天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