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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其他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颁布日期】20080103
【实施日期】2008010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劳社部发20083号
【主题词】劳动保障工时工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f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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