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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招投标治理方法
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招投标中
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标准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地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工程,包含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一〕工程建设工程: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30万以下,投资额镇05万元、村05万元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05万元以上村组设施配套工程、农村生产路、机耕路建设、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二〕政府采购工程:各级财政及镇、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0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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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及产权交易工程: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工程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含:
1、大宗土地流转;2、村级集体资产处置;3、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工程建设;5、场地、鱼塘、土方、林地、果园等承包经营工程。〔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五〕自行招标工程:在镇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备案。〔六〕村民小组、自然村涉及的工程,可由村决定是否组织招标,数额大的,绝大多数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可经村向镇招投标分中心申报。二、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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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老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镇招标办是本行政地域内全部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镇招投标活动接受县纪委、镇纪委和县招投标市场监督治理办公室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招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主要职责〔一〕镇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本地域内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治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执行全镇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投标治理方法及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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