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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至补偿12个月。
这也怪不得你们啦,窃以为,产生这个误区的原因有二:一是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确实也太庞杂了,非专业人士根本摸不清头脑;二是误解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这里,我就耐心地给各位看官梳理一下:
让我们穿越时光,回到1994年,这一年,我们神奇的《劳动法》颁布了。在该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这里的关键词是与我们法律人经常打交道的神龙见尾不见首的“有关规定”。不过,当时的国家还是蛮拼蛮负责的,为了让大家知道怎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中规定了5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特别规定了其中2种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3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并未规定不超过12个月,即医疗期满后的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裁员的解除都没有12个月限制。
f因此,实际上,即使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即: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限制。
时光回到了2008年1月1日,这一天《劳动合同法》实施了。该法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数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
错误五: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的更难
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心生恐惧,认为它是重新制造“铁饭碗”,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客观地讲,签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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