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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
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
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
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
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
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人员。
f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
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
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
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
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
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
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
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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