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内部定额等文件或资料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包括收入预算、成本预算、利润预算、现金流预算等。第十八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及时掌握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应按照项目工期目标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建立进度测量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偏差,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成本费用控制基准,动态监控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
f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强化过程控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纠正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针对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安全状况,制定安全防恐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安保投入,配备应急资源,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在风险级别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应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安保协议,明确各方安保责任。
工程建设分公司配合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海外安全防恐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全面落实集团公司HSE管理规定,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反违章禁令,积极整改各类隐患,确保海外生产作业安全。企业应落实员工健康措施,合理安排休假和心理咨询。
工程建设分公司组织对各海外项目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HSE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企业派出人员的数量及素质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用工属地化和国际化,控制项目成本和安全风险。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项目分包行为,严格审查分包商专业资质、经营情
f况、工程与HSE业绩等,鼓励使用合格的当地分包商。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结
算。对有预付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预付款
结算申请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办理预付款结算。企业应及时计量已完工作量,收集整理结算相关支持性
文件,提交合同相对方审核确认,办理进度款结算。项目完工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
项目最终结算,及时收回保留金或保函。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催促业主按时足额支付已批准的结
算款项,超过约定时限的,应催促业主履行付款义务,必要时可提出利息索赔或延长工期主张。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企业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有效期限内书面提交业主确认,做好索赔和反索赔应对工作。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