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监测任务是否按照项目环评审批要求执行。
(六)电源企业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煤炭项目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污染物排放监督:监督煤矿、煤化工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噪声等指标是否达标排放,煤矿矿井水、煤矸石是否满足综合利用要求。(二)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废水处理、煤尘防治、锅炉除尘、脱硫等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三)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监督是否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
f范要求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监测,煤矿地下水变化、地表沉陷生态监测、生态恢复效果监测等任务是否按照项目环评审批要求执行。
(四)煤炭生产企业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第五章监督方式第十八条实施全过程监督。从项目前期、基建及生产运行等环节中均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第十九条实施环境统计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生产环境保护统计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和报告。第二十条实施即时监督。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参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环节的日常活动,提出环境保护意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建立集团公司火电厂环保实时监管系统,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第二十一条实施专项监督。以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为主,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实施标准化监督。按照项目类型、阶段分类制定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细则,逐步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三条实施社会监督。各级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媒体曝光、社会来信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f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实行环境保护告警制。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视严重程度发环保整改通知单或环保告警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选为集团公司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等。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实行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七条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