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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
第六条
学分认定
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
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
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
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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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
f每学年计30学分。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
第九条
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
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
第十条
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习,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
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
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
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
第十二条
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专任教师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的,按校本研修
计算学分,每年不超过30学分;城区学校教师被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或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研修的,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认定120学分,时间在1年以上的,认定240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适当免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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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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