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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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煤炭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其它管理人员副矿长、总工程师、专职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
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4)、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由特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考核单位考核合格的,
发给特种作业证。
b、培训内容(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a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
规范和标准;b安全生产的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
管理专业知识;c重大事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
援预案编制原则;d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e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a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
和标准;b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
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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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d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e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f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g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h典型事故案例。
(3)、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b矿井概r